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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龚虹嘉、WANG HONGQI(王洪琦)、陈轶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发布时间:2026-09-16 09:59:59

(来源:天津证监局)

来源:天津证监局

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龚虹嘉、WANG HONGQI(王洪琦)、陈轶青:

经查,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源协和或公司)20257月公告与关联方上海延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上海延藜)签署房地产租赁合同,向上海延藜承租房地产,用于设立华东总部,统筹资源配置。公司关于设立华东总部的战略规划论证不充分、不严谨、依据不足,承租的合理性、必要性不足,上述承租上海延藜房地产关联交易披露的信息不真实、不准确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6号)第三条第一款规定。

公司董事长龚虹嘉、总经理WANG HONGQI(王洪琦)、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轶青未能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6号)第四条规定,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

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6号)第五十三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,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,切实提高履职能力,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,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天津证监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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